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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弃车辆是指机动车、挂车、半挂车或者其部分不能使用、无人看管或者两者同时停放在城市街道或者公共财产上超过四十八小时的车辆。 欲了解更多信息,请参阅城市法规第21-135节。
拨打公共工程部电话(434)799-5245,要求执行守则,并给出违规的地址。
否。 所有目前未获得许可或登记的车辆,或缺乏合法运行所需部件的车辆,必须被完全封闭的建筑物或结构移走或屏蔽。